發(fā)布日期:201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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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下簡稱“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 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條例》二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據了解,保險公司承擔的墊付搶救費用是1萬元,而交強險的最高賠償限額是12.2萬元,意見稿相關條款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權利。 另外,被保險機動車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fā)生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以及影響保險費增加情形的,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其它內容 出租車出事故可向運營方索賠 意見稿明確,免費搭乘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被搭乘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搭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 意見稿規(guī)定,出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經營出租車的單位或個人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據《法制晚報》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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